《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以下是对该法律的详细解读:
一、发布与修订历史
- 首次发布: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修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
- 修正:该法律还经历了两次修正,分别是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进行的第一次修正,以及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进行的第二次修正。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
-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虽然主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其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等内容。
- 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食品检验: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 食品进出口: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不得免检。
四、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